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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叹息】细数那些公约法规背后的海难事故

宁波海事 宁波海事 2017-03-24

      上个世纪以来,新技术、新设备也都应用于船上,航海条件得到了极大的改善。然而全世界的船舶海难事故非但没有得到有效的控制,反而呈上升趋势。原因是多方面的,但问题主要出在管理上。公约的目的就是不断强化国际航运船舶公司和当事人的社会责任,制定船舶安全操作规程,优化海洋生态环境,因此国际公约的制定和修改也经常源于事故。

一、“泰坦尼克”号沉没


        1912年4月14日晚,这艘英国建造的共耗资7500万英镑的大型豪华客船(TITANIC,英国籍)在她的处女航——从英国南开普敦至美国纽约途中撞上了大西洋的冰山而(于15日凌晨)沉没。死亡船员和旅客达1500余人。

        这次海难发生的原因主要是:

A、船体结构存在缺陷。B、没有专人观察和监视冰山动向。C、船上的电台没有收听冰情报告而用于拍发私人电报。D、救生设备不足。E、求救信号没有世界通用标准。


        这次海难后,人们总结了各方面的教训,制定了造船、航海技术、安全设备的国际规定,这就是1914年的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,简称1914年SOLAS公约。

二、“托里凯·尼昂”号油轮溢油

       1967年3月8日,该油轮(TORRY CANYON,利比里亚籍)在英国东南沿海因舵机失灵,船长要,求船东施救,但船东为了省钱要求船上自救,结果船在失控中触礁破裂,断成四截,溢出约10万吨原油。由于风浪很大,围油栏难于围住全部溢油,对海域造成了严重污染。最后动用飞机轰炸断裂的油轮,将溢油烧掉。英、法两国为清除污染付出了1000万英镑的巨额费用。

        本次海难的教训是:船长无权处理紧急情况。这里除了要还权给船长外,还有个船长素质的问题——必须具备处惊不乱、敢于决断、敢于负责的魄力。


         最初IMO设立法律委员会就是为了处理此次事故的法律问题,由此国际上先后制定出《1969年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》(CLC1969)、《1969年国际干预公海油污事故公约》(CSI1969)、《1971年设立国际油污损害赔偿基金公约》(IFC1971)、《1973年国际船舶造成污染公约》(MARPOL 73)

三、“阿莫柯·卡迪兹”号触礁溢油


      1978年3月6日该油轮(AMOCO CADIZ)在法国布里塔尼海域舵机损坏,船往岸边漂流无法控制。船长急电船东问怎么办,船东答复船上自救。当船员想尽办法仍无法修复,且船越来越向岸边靠拢,船东才不得已同意派拖轮救助。由于风浪大又太近岸边,拖缆断掉,该油轮触礁断裂,22万吨原油全部流入海中,污染了法国180公里的海岸,清理费用达1亿美元,另加水产损失费300万美元、旅游损失费6000万美元。1992年该案经美国联邦法院判决,船东还要赔偿2亿美元。由于这起海难发生在法国沿岸,而船公司是美国的,因此成为了一个国际问题,甚至影响到了法国的政局。


        本次海难的教训还是在发生危局时,由谁来负责作出决定。还是一个还权给船长的问题。还是一个船长素质的问题。上述两个案子都涉及到当发生海难时,遇到的问题几乎一样,引起了国际间的关注。

        此次事故促生了港口国监督检查(PSC),也成为SOLAS74和MARPOL73进行修改的原因,制定出《MARPOL 73/78》
四、“自由企业先驱”号倾覆


        1987年3月6日,该轮(HERALDOF FREE ENTREPRESE)从比利时开往英国。当时英吉利海峡风平浪静,轮渡船驶出港后便开始加速,4分钟后在离开港口航道700米处突然倾翻。整个过程只有一分半钟,人们还未发SOS求救信号,船就被海水吞没了。

        事后调查,发生该惨案的原因

一:船艏门未关,造成大量海水进入是海难发生的主要原因;二:为方便车辆上下渡轮,渡轮靠泊时往往压水使船艏倾;三:车辆未固定。船进水后车辆发生移动,加速了渡轮的倾覆;四:船舶超载,开船前的报告总人数为543人,出事后救起409人、打捞尸体184具,大大超过报告数,没有人知道具体装了多少人多少货。

        可见,当时的客滚渡轮在管理上是非常混乱的。为此,1989年10月IMO的16次大会通过了“关于船舶和陆地管理部门对客滚船实施安全和防污染管理指南”的决议,该决议第一次对陆地的管理提出了要求。
五、“埃克森·瓦尔迪斯”触礁溢油


        1989年3月24日该轮(EXXON VALDEZ)满载近20万吨原油从美国阿拉斯加的威廉王子港开往长滩港(LONG BEACH)。在刚开出不久便在威廉王子湾触礁,8个油舱破裂,溢出原油5万多吨。因未及时采取措施,至第四天油层扩大到7777万平方公里,污染海岸1609公里。当时清理费22亿美元、赔偿费10亿美元,全部损失约115亿美元。这是美国历史上最严重的溢油事故。

        事后调查事故的主要原因是:船在离港前,船长到海员俱乐部去酗酒。结果船长把驾驶权交给了还未领取证书的三副操作,自己去睡觉,直到触礁后九小时才醒过来。公众因此对州政府提出了批评:第一:反应迟缓,事故发生了十小时后,应急人员才赶到现场。到第八天才收回5%的溢油。第二:对使用消油剂的建议患得患失,下不了决心。直到事故发生后的30小时才决定用燃烧的方法去减少污染。第三:对天气估计不足,没有利用好天气时抓紧回收溢油。结果法院判决船长拘禁90天,罚款1000美金、交纳赔偿金5万美金、从事清污劳役1000小时。


       为此,1990年8月,美国国会一致通过了《1990年美国油污法》(OPA90);10月,在IMO外交大会上,通过了《1990年国际油污防备、反应和合作公约》(简称OPRC)IMO也修正了《MARPOL 73/78》,公约附则Ⅰ新增规定新造油船必须具有双层或中高甲板,单层油船采用逐渐淘汰机制。

六、“斯堪的纳维亚之星”号火灾


       1990年4月6日该轮(SCANDINAVIA STAR)从挪威的奥斯陆航行去丹麦。船员97人、旅客396人(实际大大超员)、载小汽车50辆、货车18辆。7日午夜,位于车辆甲板上面的旅客甲板走廊起火(初步认为是一起纵火案),使得旅客无法前往救生艇甲板。10分钟后火势很大,船上发出求救信号。当时即有船来营救,附近国家也都派出直升飞机载运消防人员登船灭火和抢救人员。三个小时后,由于火势太大无法控制局面,船长决定弃船。大火燃烧了十九小时才扑灭,死亡166人,其中船员16人,因7岁以下儿童未列入旅客名单,实际死亡人数超过200人。

       经调查发现,该轮的16扇防火门,只有5扇能正常工作,4扇关不上、6扇起不了防火作用、另外1扇早已拆除,失火时大量烟雾进入公共场所,旅客无法逃避,这是其一;救生艇机不能工作,是其二;新船东刚接船才八天,船舶的一整套管理制度还未建立。新船员一上船即开航,对船舶设备还未了解,而且船员都是葡萄牙人,与旅客不能沟通,无法指导旅客有次序地离船。这是其三。船长指挥不力,一片混乱。这是其四。本来在沿海失事应该能自救的,结果酿成大海难。
        为此IMO提出要制定国际安全和防污染管理规则,加强船岸联系。1992年4月IMO的海上工作委员会正式制定了《国际安全管理规则》。1994年5月24日,IMO终于正式通过决议,将《国际安全管理规则》(ISM CODE)纳入《SOLAS公约》,成为第九章。
 七、“爱沙尼亚”号客轮的倾覆


        1994年9月28日凌晨零点24分,在发出唯一一次紧急呼救信号之后,安全系数为95%、定载客量二千人、15556吨重、高达十层的大型客轮“爱沙尼亚”号渡船,在仅仅八分钟之后,全部沉入狂风暴雨中的乌托岛西南40公里的波罗的海海域深海中。据统计,船上共有乘客和船员1049人,其中912人丧生,仅幸存137人,打捞到80多具尸体。这是近年来世界上发生的最严重的海难之一。

        “爱沙尼亚号”海难事故发生后,事故调查的国际委员会经过长达3年的调查,于1997年12月3日向有关方面递交了长达228页的事故原因调查报告说明事故发生的原因。就船舶本身而言,有设计上的不合理和结构上的缺陷,存在事故隐患;各部门值班人员,存在工作上的疏忽及操作上的失误。另外,在船舶建造、维修、入级检验等方面都存在一定的问题。主要原因有:船体结构存在严重缺陷;船首结构不合理,驾驶员看不到船首的情况;船首舱盖锁闭系统强度不够,致使首舱盖松动脱落涌入大量海水;吊桥(渡台)设备安放不正确;船员操纵不当、工作上存在疏忽。

 
        “爱沙尼亚(Estonia)”号事故发生仅仅 5 天后,IMO 便组织成立了客滚船安全方面的专家组,对客滚船的安全要求进行全面审议,在最短的时间内完成了一系列 SOLAS 公约的修正案。1995 年 SOLAS 公约缔约国的外交大会,通过了一系列旨在提高客滚船安全的修正案,包括客滚船稳性、消防、航行安全要求等。95 外交大会上制定的工作计划如AIS、VDR、旅客疏散和逃生路线等到今天都已完成。
八、“威望号”油轮沉没


        2002年11月13日晚,载有7.7万吨燃料油的希腊油轮“威望”号,在西班牙西北部距海岸9公里的海域遇风暴,威望号油轮船体断为两截沉没。船体出现一个大裂口,燃料油外泄,造成大面积油污,对葡萄牙海域也有很大影响。泄漏的2.5万吨燃油在海面形成38厘米厚的油膜,破船内还有5万吨燃油沉入海底。

        2002年11月底,欧盟15国交通部长开会一致同意,2006年后禁止成员国运输公司用单壳油轮营运,并不准委托单壳油轮运油;对不顾安全在成员国海域造成生态灾难的船主及船上人员严惩不贷。


        这次事件
导致《CLC1969/1992》《FUND1971/1992》的修订和补充,更重要的是促使产生了《MARPOL 73/78》附则中关于双层壳的修正案,加快了单层油船的淘汰步伐。

       连续发生的船舶事故,往往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严重的海洋污染,促使国际组织联合各个国家采取行动,制定、完善和更新国际船舶航运安全法律法规。这些事故的发生,让各个国家都意识到完善的国际公约是多么重要,只有将公约与实际结合起来,才能更好完善公约的内容,更规范地发展航运事业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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